法,无信不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尤其需要遵法、信法、崇法,切不能让民众失去对法治的信心。都知道法律是老百姓的根本保障,然而如果司法程序存在人为漏洞,那么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理想将成为一纸空文,,对地方安定与经济发展将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
《法治周末》在2011年4月13日就报道,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下发一份补充裁定,称之前一次“原裁定存在以下笔误”。这份补充裁定出来后立即引发网上热议。有网民称:这真是史上最惊人、最强、最牛、汉语言专家都为之汗颜的“笔误”,由此引发的六盘水“夺矿门”一案近日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
毋庸置疑,六盘水夺矿门又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司法腐败”要慎提,应以权力腐败或具体人的“违法审判”、“枉法裁判”的提法来揭露和批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应以司法需要不断完善确保司法公正,实事求是地解决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的提法,取得公众对司法过程中错误的谅解;应以司法公正是主流,司法机关在切实恢复公众对司法的自信心和司法信赖度。然而,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仍然没有做到位,六盘水夺矿门一案至今未得到公正处理。
“夺矿门“事件源于2000年7月,兴鑫公司将钟山六矿的法定代表人由岑兴旺变更为岑健,并先后取得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和贵州省煤炭工业局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之后,钟山六矿和法定代表人岑健(甲方)与张超、黄菊红(乙方)签订《合伙入股协议》,并约定由张、黄全面负责该矿的经营管理工作。2003年8月,张、黄以管理该矿方便为由,从岑兴旺的手中将福安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公章和岑健的私章拿走。
然后,在他和岑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一份《转让协议》,并伪造了签名。
贵州省工商局对岑健、岑兴旺的签名进行司法笔迹鉴定,表明岑兴旺的签名并非本人所写。而在2010年9月2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下发补充裁定,称原裁定存在以下笔误。这个荒谬的“笔误“说法暴露出六盘水当地司法程序存在严重问题,存在司法腐败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人法院提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并没有符合四个条件任何一条,就违法做出判决。
国家在进行法制建设的同时必须惩治破坏法制建设的司法腐败行为。司法腐败肿瘤的肆意膨胀,已经严重阻碍住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法律是和谐社会建设框架体系的重要部分,黑心法官公然践踏法律,让法律失去了往日的尊严,造成了目前的“社会公正危机”,
所以,政府必须下大力气惩治法院系统的司法腐败,彻查六盘水“夺矿门”类案件,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为和谐社会建设清理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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