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一些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并没有认真地行使权力去维护司法公正,而是受到一些利益的诱惑,徇私舞弊,甚至贪赃枉法。还有的不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失职、渎职。
这些现象总体来看,在司法系统是少数。尽管是少数,但它的危害性非常巨大,对法院形象的危害,对国家司法事业的危害都很大。近日,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发生的“夺矿门”事件一时间在网上和当地都掀起波澜,众多网友、市民呼吁:司法腐败纵容犯罪!六盘水“笔误门”类典型案件需被严查!
布依族出身的岑兴旺本是贵州省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0年7月,兴鑫公司将钟山六矿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岑健,并先后取得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和贵州省煤炭工业局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之后,钟山六矿和法定代表人岑健(甲方)与张超、黄菊红(乙方)签订《合伙入股协议》,确定张超、黄菊红享有49%的股权,岑健则享有51%的股权,并约定由张、黄全面负责该矿的经营管理工作。2003年8月,张、黄以管理该矿方便为由,从岑兴旺的手中将福安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公章和岑健的私章拿走。然后,在他和岑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一份《转让协议》。
贵州省工商局立案后,于2005年9月14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岑健、岑兴旺的签名进行司法笔迹鉴定,表明岑兴旺的签名并非本人所写。这个审判原本公正无误,2010年9月2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下发补充裁定,称"原裁定存在以下笔误":"应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决定再审"误写成了"案外人福安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民诉法177条规定"误写成了"根据民诉法179条的规定"。这哪里还是'笔误,是改变了案件认定的事实,改变了再审立案的理由,改变了再审立案的法律依据,也改变了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该事件也暴露出六盘水当地司法程序存在严重问题!
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而法院知法犯法的行为,不能否认其背后存在着指使者。
就国家权力结构的定位和功能而言,政府是行政部门,具有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职责,法院作为司法系统的一个部门,履行着依法审理、判决的权责,以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公正,保障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虽说政府和法院的社会定位有所不同,但它们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政府部门之所以颐指气使地牵制法院判决,让法院闹出违法再审的闹剧,并非一时冲动,而是其长期“行政优越于司法”的思维定势和行为惯性使然。
当国家的权力没有监督往往就可能产生一些问题,所以必须把它放在阳光之下进行监督,使徇私舞弊没有条件。对于六盘水“夺矿门”类恶性事件,必须认真负责、严肃地进行查处。并用这些案例、反面的典型来教育司法者,不去受到物欲的诱惑,少犯错误,真正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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