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贵新网10月8日报道,针对六盘水市当前煤矿各类事故多发、频发的严峻形势,六盘水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不断强化措施积极应对,采取多种手段、出台多项举措探索和创新六盘水煤矿安全监管新思路,完善监管措施,全力扭转被动局面。
然而,应该“狠抓”的是否只有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在贵州六盘水当地涌现出的“夺矿门”恶性事件是否更应该及时应对处理,以免衍生更多同类恶性事件?记者近日来到当地,了解到“夺矿门”事件始末。
矿山股权被离奇转移 十年漫长维权路走的艰难
在六盘水发生的一起本属普通的维权案件,经过多次诉讼审理,前后时间长达10年,两级法院共作出了10份判决和裁定,却始终无法得到执行。有关“夺矿门”事件的是非清白本已黑白分明,为何迟迟没有给予处理?
布依族出身的岑兴旺本是贵州省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0年7月,兴鑫公司将钟山六矿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岑健,并先后取得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和贵州省煤炭工业局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2002年12月18日,钟山六矿和法定代表人岑健(甲方)与张超、黄菊红(乙方)签订《合伙入股协议》,确定张超、黄菊红享有49%的股权,岑健则享有51%的股权,并约定由张、黄全面负责该矿的经营管理工作。2003年8月,张、黄以管理该矿方便为由,从岑兴旺的手中将福安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公章和岑健的私章拿走。然后,在他和岑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一份《转让协议》。
得知情况后,岑兴旺向贵州省工商局申请撤销发给张、黄的营业执照。贵州省工商局立案后,于2005年9月14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岑健、岑兴旺的签名进行司法笔迹鉴定,表明岑兴旺的签名并非本人所写。
原本顺理成章的事情居然出了意外,2010年3月2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又作出裁定,以“案外人福安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到2010年9月2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下发补充裁定,称“原裁定存在以下笔误”:“应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决定再审”误写成了“案外人福安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民诉法177条规定”误写成了“根据民诉法179条的规定”。
是什么让六盘水法院冒违法之名再审?法院违法再审是后边有人指使?背后指使人究竟是谁?
六盘水法院冒违法之名再审“夺矿门”事件 究竟还能有谁能够“权大于法”?
事件真相一清二白,但至今执行不下去,这起案件最终影响的应该不仅仅是纠纷两方了,而是对六盘水市法院甚至整个贵州省社会秩序的质疑,作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贵州正在加快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大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经商环境。如此案件引发的民众热议,还将影响各方对贵州省经商环境的不良印象。
给投资者建立一个牢靠、稳定的投资环境,才更有利于地区的经济发展,出现“夺矿门”这样的案例,以及法院违法再审的情况,既有司法程序的问题,也有当地司法机关的执法问题,当然还可以引申出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管理上的不足,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后果却是对整个六盘水市以及贵州省投资环境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的损害。
当地这种肆意侵犯民权的做法岂不昭然有悖政府的目的?法治的真义不是别的,就是促使政府守法,政府的一举一动以法为准;法治演进的程序也是在于一步一步提高法律的地位,缩小政府的特权,以保障与救济公民的合法权益。——若以此考量之,“多矿门”事件委实太离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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