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铁板钉钉的判决,一经当地政府部门介入,却便变得极不寻常了:2010年9月2日,针对此前下发的一份裁定,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下发一份补充裁定,称“原裁定存在以下笔误”。而这份补充裁定出来后,立即引发网上热议,在六盘水当地更是曝出有关“笔误门”丑闻的各类说法。
案情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显,造成恶果确凿,原告自恃稳操胜券,曾有公正审判倾向的一审法院最终接受当地政府的支配,屈从当地政府的“警告”,作出了让当事人失望的显失公正的判决。“笔误门”此案尚未终结,原告旋即上诉,“下回分解”如何,人们拭目以待。然而,此判决的过程和结论已足以令人惊诧,发人深思。
本属普通的维权案件 却让兴鑫公司踏上长达六年漫漫维权路
一起本属普通的维权案件,经过多次诉讼审理,前后时间长达6年,两级法院共作出了10份判决和裁定,最终却引出一个"原裁定存在笔误"的惊天爆点!这起案件最终影响的应该不仅仅是纠纷两方了,而是对六盘水市法院甚至整个贵州省社会秩序的质疑,作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贵州正在加快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大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经商环境。如此案件引发的民众热议,还将影响各方对贵州省经商环境的不良印象。
回溯这起案件,布依族出身的岑兴旺本是贵州省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0年7月,兴鑫公司将钟山六矿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岑健,并先后取得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和贵州省煤炭工业局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2002年12月18日,钟山六矿和法定代表人岑健(甲方)与张超、黄菊红(乙方)签订《合伙入股协议》,确定张超、黄菊红享有49%的股权,岑健则享有51%的股权,并约定由张、黄全面负责该矿的经营管理工作。2003年8月,张、黄以管理该矿方便为由,从岑兴旺的手中将福安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公章和岑健的私章拿走。然后,在他和岑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一份《转让协议》。贵州省工商局根据企业的名称不能带有数字编号的规定,要求变更名称。于是,张、黄于2003年11月17日制作了一份《六盘水市钟山区伟鑫煤矿合伙协议》,在合伙人签名中,张、黄加盖了岑健的个人印鉴,并有岑健的签名。至此,岑健所持有的51%的股份,也全部归张、黄所有。贵州省工商局于2003年11月25日向他们颁发了《六盘水市钟山区伟鑫煤矿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得知情况后,岑兴旺向贵州省工商局申请撤销发给张、黄的营业执照。贵州省工商局立案后,于2005年9月14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岑健、岑兴旺的签名进行司法笔迹鉴定,表明岑兴旺的签名并非本人所写。于是,兴鑫公司开始了漫漫维权路。
“笔误门”严重影响当地投资环境 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损害
出现兴鑫公司这样的案例,既有司法程序的问题,也有当地司法机关的执法问题,当然还可以引申出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管理上的不足,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后果却是对整个六盘水市以及贵州省投资环境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的损害。
要求解除岑健与张、黄之间合伙入股协议的民事诉讼其实早在2003年12月就已开始。由于张黄几次不服,反复提出上诉。6年的诉讼,两级法院共作出了10份判决和裁定(不包括行政诉讼),其中5次判决(包括3次终审判决)判决兴鑫公司胜诉,均确认:"兴鑫公司下属钟山六矿与张超、黄菊红2002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伙入股合同》无效,钟山六矿的产权属兴鑫公司所有。"之后,钟山六矿更名为福安煤矿。2010年3月2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又作出裁定,以"案外人福安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到2010年9月2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下发补充裁定,称"原裁定存在以下笔误":"应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决定再审"误写成了"案外人福安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民诉法177条规定"误写成了"根据民诉法179条的规定"。
就国家权力结构的定位和功能而言,政府是行政部门,具有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职责,法院作为司法系统的一个部门,履行着依法审理、判决的权责,以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公正,保障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一个法律常识不容颠覆:政府和法院各司其职,它们的权力运作堪称“两股道上跑的车”。法院不同于公安机关隶属于政府,没有丝毫的上下级关系,地方政府牵制法院审判,是一种权力上的“越位”,直接导致司法的矮化和社会的失序,法院不应该成为政府的“后花园”。在此,笔者呼吁严查“笔误门”等“权大于法”的案件,还投资者一个公道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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