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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惑"系列之六:如何铲除内幕交易"毒瘤"
来源: 新华财经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7日 15:57:21     
 

        

编者按:证监会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共受理案件线索124起,其中新增内幕交易案45起、市场操纵案7起、信息披露违规案7起、其他类型案件24起。 

    公平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和命脉,而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内幕交易不仅仅是一种容易引起广大投资者不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触犯刑法的金融犯罪行为;同时,它也往往是一种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如果不把这颗“毒瘤”铲除,不仅破坏市场的公平和效率,践踏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上市公司声誉,加大股市运行风险。

    近年来,监管部门在打击内幕交易、市场违规行为方面,力度逐年加大。然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依然层出不穷,这反映了当前内幕交易违规惩处制度上肯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为维护股市的稳定、繁荣,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监管层需要做出更多努力,还资本市场清新空气。

    ■ 案件频发 屡禁不止 

    上市公司屡陷内幕交易案

    黄光裕身陷内幕交易 四股民索赔700万元

    去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宣判(二审维持原判)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作出,其中就包括了内幕交易罪。“协同”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黄光裕当时共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额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当时结果宣判后,业界人士就预计,黄光裕极有可能面临与内幕交易罪有关的民事索赔,甚至有分析人士猜测,有多达10万的股民可能会对其进行民事索赔。

     普通投资者李岩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据公开报道披露的起诉书,李岩2007年6月13日以每股10.39元的价格购买了中关村科技股票500股,总金额5195元,随后,其于同年6月15日以每股10.08元的价格全部卖出,卖出5040元,其中损失了155元。但就在开庭当日,该案代理律师张远忠突然变更诉讼请求,当庭的审判长随即决定休庭。之后,再高调将索赔金额提升至数十万之后,李岩又突然撤诉。

     在9月21日,业内不出意外地得到了这样的消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吴某等4人诉黄光裕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此次索赔金额更是疯狂地提升到了700余万元。据称,此次起诉的4位股民包括之前撤诉的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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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经理“老鼠仓”前赴后继

    韩刚成“老鼠仓”获刑第一人  长城基金案情内幕曝光

     “基金建仓前先买入,基金减仓前先卖出”——任职七个多月的时间里,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韩刚用此类手法交易股票15只,构成典型的“老鼠仓”行为。 

     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显示,韩刚自2009年1月6日起担任长城基金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自此至2009年8月21日,韩刚利用职务便利及所获取的基金投资决策信息,与妻子史某等人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共同操作韩刚表妹王某于招商证券深圳沙头角金融路营业部开立的同名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韩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1万元,对赃款30.3万元予以没收。这是继唐建、王黎敏、张野、涂强、刘海、黄林等之后,基金界曝出的另一“老鼠仓”案件,韩刚也成为因“老鼠仓”而获刑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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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层应对

    最高法明确内幕交易案举证责任 五种情况可认定为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再度升级。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的通知,内容涉及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举证、电子数据证据、专业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的证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等若干方面。

作为高法的规范性文件,《纪要》是首次由有权机关作出的针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相关问题的系统性规定,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及市场参与各方具有深远影响。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纪要》针对的是行政诉讼中的证券行政处罚案件,同时也是对证监会行政执法的要求和规范。“此前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规则并不完善,《纪要》在证券行政执法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借鉴成熟市场国家的先进做法,对证券行政执法的核心问题给予了明确。”

    证监会:正在修订内幕交易认定指引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证据制度是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基础性制度。在以电子化交易为主的证券市场中,有关证据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纪要对证券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证据问题首次做出了系统性规定。

上述负责人说,在推定内幕交易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能够排除其交易活动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可不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此外,纪要还明确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和认定证据规则。对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与其履行职责的关联程度来认定其责任,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责任人员采用的是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证监会副主席:上市公司若涉内幕交易 并购重组将被叫停

     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7月7日在参加全国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经验交流会时表示,上市公司如出现股价异常或涉嫌内幕交易,将叫停其并购重组申请。证监会正计划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分道制”,对评级良好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将简化审批程序,将审慎考核评级较差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

    姚刚: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内幕交易发生

    姚刚认为,我国证券市场这些年内幕交易增多,既有相同于成熟资本市场和其他新兴资本市场的地方,也有自身的一些特殊市场背景与原因。

  “针对这些情况,证监会坚持‘打防结合,堵疏并举’,在有关方面的支持和共同努力下,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姚刚称。

与此同时,姚刚表示,面对查处内幕交易这样一个世界性难题,执法部门将从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的现实需要出发,积极、能动地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总结、巩固已经取得的执法成果,研究、解决重大、疑难、共性问题。同时,加强案件宣传,注重警示、教育,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

    证监会:证券行政处罚将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证监会近日表示,证监会与央行之间就信用信息的共享、合作已启动。证监会和央行征信系统将联网共享。此后,因操纵市场、老鼠仓、内幕交易、信披违规等被罚信息将计入征信系统,证监会在证券期货监管执法中,也将使用政府版信用报告。

    ■ 评论

    打击内幕交易不是证监会“一个人的战斗”

     光有监管层不断升级的打击内幕交易的“利剑”显然是不够的,如何从源头上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同样重要。因为当前,随着全流通形势下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参与各方主体的利益与二级市场股价紧密相连,大股东、管理层等股价敏感信息知情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地位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动机也大大增强。

     防范和查处内幕交易也就成为监管实践的客观需要,而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就是管理层切断内幕交易的又一把利剑,这把利剑从上市公司这一主体上切断内幕交易的发生,震慑内幕交易行为,并将为案件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提供线索。 

刘纪鹏:从权力源头上严防严管

其一,尽量减少审批环节,加强监管。在我国的制度建设中,应当尽量放松管制和审批,把内幕信息传播范围缩到最小。现在不管是宏观政策的信息、微观重组的信息还是宏观加息的信息,往往都通过行政审批部门传播。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应在现阶段放松管制,上市的问题、重组的问题,更多应按照事先约定的市场标准,由保荐人承担责任,而不是一两个甚至不相关部门的领导全都要了解,全都要审批,无谓地扩大内幕信息的传播范围。

其二,加大对内幕交易惩处力度。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行为一旦被发现,就应严格惩处。现行刑法中对内幕交易罪的最高量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威慑力不足,难以起到应有效果。必须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大张旗鼓地让人们认识到这种信息的走漏就是犯罪甚至是重罪,才能真正体现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威慑力,有效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

其三,切不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以往的监管中,我们往往是谁买的股票多了就给谁打电话,浪费了大量精力却收效甚微。在当前贯彻五部委防止内幕交易文件的过程中,监管的注意点要从简单的市场转移到信息源、权力部门以及信息源头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去,突出重点,打苍蝇,更要打老虎。这也正是贯彻五部委打击内幕交易、防范内部信息非法传播犯罪的工作重点。

总之,我们的监管工作应直指宏观和微观内幕信息的源头,完善相关制度,抓住内幕交易链条上端的大老虎。只有这样,才能填补我国打击内幕交易的关键性空白,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系列报道:

    ·股"惑"系列之一:新股发行两难困境如何解

    ·股"惑"系列之二:券商研报缘何"放卫星"

    ·股"惑"系列之三:国际市场遭空袭 A股左右为难

    ·股"惑"系列之四:信披违规频现 已成A股毒瘤

    ·股"惑"系列之五:股市到底缺不缺钱

 

    ■ 取证困难 违规成本过低

打击内幕交易:取证困难难题待化解

内幕交易具有极强的内幕性和隐蔽性。”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作为内幕交易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利用“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身份亲自上阵操作,但会借亲朋好友之手来间接实施实质性交易,并从中渔利、分赃。监管层一般很难发现,如果缺乏人证和物证,调查及取证就更困难。

刘俊海也对记者表示,内幕交易的认定往往面临取证困难的问题“往往是小圈子人知道,别人不知道。一些内幕交易分子因此往往有侥幸心理,觉得自己只要做得诡秘一些,外人不可能轻易知道真相,所以也是屡禁不止。”他表示,另一方面,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地方政府也往往不愿意其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暴露出问题。

    违规成本不够高助长内幕交易

    监管层一直在加大对涉嫌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但是,对于违规者来说,只要其获利的可能性大大高于其违规成本,内幕交易就难以避免。还拿并购重组来说吧,涉嫌内幕交易被查处的话要受到严厉处罚,而一旦侥幸漏网就会获利巨大,相比之下违规成本仍然不够高。因此就出现了很多投资者一方面对内幕交易很不满,但另一方面又想方设法打听内幕消息。

    如何提高违规成本?最根本的就是动摇其违规根基。重组内幕交易的根基,就是赌公司的重组,赌自己不会被查处。对于知道内幕消息的人来说,赌公司的重组已经不是什么大问题,因为他们可能是重组的参与者或者其亲戚朋友,那么只要不被查处就会获利很大。但是,如果叫停股价异常或涉嫌内幕交易的公司的重组,就是从根上打击了内幕交易。

    股市民事赔偿何时不再难

    因违规违法行为给别人带来损失,“赔钱”似乎是天经地义。但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长期以来民事赔偿却是困难重重。投资者想要拿到属于自己的赔偿,可能要“过五关、斩六将”。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关、受理立案关、审理关、判决关、执行关……每一关都要耗费巨大精力,搭进去大量时间。就算官司打赢了,最后也未必能拿得到钱。以此次汪建中案为例,此前有关部门已经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达2.5亿元,有投资者因而担心:“哪还有钱赔给我们啊!”正是这重重困难,让普通投资者对于民事索赔望而却步,对于自己几千几万元的损失只能自认倒霉。

  股市里的违法案件往往涉及成千上万投资者,建立起适合我国股市特点的民事赔偿制度,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不能指望一蹴而就,很快建立一套完整而成熟的制度。但是,如果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更多地考虑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和难处,很多“难题”并非不可以化解。

■ 当权力进入股市

官员涉内幕交易案件屡发

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近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据调查,李启红利用其担任市长的职务便利,在从中山公用集团董事长谭庆中处所获得的该集团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串通其丈夫、弟媳等人购买该公司股票,共筹集投入670多万元,不到2个月获利1980多万元。

一手掌握权力,一手掌握金钱,李启红及其家族成员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资本运作”,制造财富裂变效应,折射出“权钱合体”的腐败新动向。这表明,提供股市内幕信息已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拉拢、巴结官员的新手段。个别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总是“有意无意”地将内幕信息透露给官员,官员再将“内幕信息”变成敛财的工具。这不仅为新形势下证券交易敲响了警钟,更为新时期的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课题。

警惕权力资本化

官员及相关法人单位领导涉及内幕交易案件的频繁发生,既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官员内幕交易的监管存在真空地带有很大关系,也有着地方热衷推动企业上市圈钱的引子。就前者来说,在内幕信息监督的设计上,证券法主要侧重于对公司高管人员等的监管,未明确提出对相关官员的监管。另外,内幕交易犯罪监管和调查“门槛”高,证监部门鞭长莫及,纪检部门往往缺乏经验,也形成了“监管真空”。就后者而言,现在地方领导和企业联系紧密,一些领导干部认为上市公司的数量象征着地方的“经济实力”,热衷推动公司上市,对公司信息十分清楚;一些企业为了成功上市、得到领导支持,往往会主动送信息帮领导赚钱“拉关系”。但不论何种原因,权力一旦进入资本市场,势必就要寻求高回报。

所以,要消除包括官员在内的内幕交易犯罪行为,除了加强信息披露,强化上市公司的监管以及加大打击力度外,从思想认识的角度看,必须高度正视权力资本化的副作用。股市具有极强的财富再分配功能,权力参与股市,由于致富手段的不合法,将极大地破坏社会信誉,导致严重的社会两极分化,并阻碍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因而,对权力的资本化,必须做到从制度上严防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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