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开始施行,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但据报道,在上海、福建厦门、天津武清、河北唐山等地,一些税务部门仍然按2000元起征个税,而上海更是出现了2000元起征点和3500元起征点的双重标准。面对质疑,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称,由于软件没有升级更新,只能先按2000元起征个税。而按照此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解释,9月份领取的工资均应该按照3500元的起征点进行征收。就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在北京,徐先生在9月5日收到自己的8月份工资时也发现,到手的8月份工资竟然和7月份是一样的,并未增加。根据徐先生提供的工资条,当月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为6554.4元,按照2000元的起征点,需缴纳的个税为558.16元。而根据新个税法,新的起征点为3500元,个人所得税为200.44元。令人费解的是,对于何时开始按照3500元起征点征收个税,不同地税所的解释截然不同。对于多交的这300多元个税,徐先生致电分管其单位的北京市第一涉外税务所,得到的答复为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仍需要按照旧的个税法进行纳税。而北京市第二涉外税务所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9月1日后所取得的工资都是按照新个税法纳税。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某些地方税务局的做法明显与新个税法相悖。
据报道,最近多个地方税务局以软件没有更新为由仍按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据上海市一家公司的财务主管介绍,9月份工资按2000元起征个税,是由于上海市地税局的软件和平台没有跟上新个税法实施完成更新。在厦门,也面临着类似的状况。
一位法律人士指出,税收关系到公众的钱袋子,更关涉公民权益。形式上,税收来源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由私有财产转换而来的国家财产,因而征税是否公平合理,同公民最基本权益能否得到尊重和保障密切相关。税收的核心在于“公平合理”,而非“多收为能”。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迟缓上调个税起征点的做法,涉嫌构成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了权威说法: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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