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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征税有望本周出细则
来源: 东方早报     作者:周祺瑾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0日 16:36:47     
 

        

对于婚前房产加名是否应该征税,如何征收等问题,财政部有望于本周发布详细文件,相关文件已起草完毕,正在走法定签发程序,“尽量在本周出台”。

  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实施后,南京、武汉等地相继被曝出征收婚前房产“加名税”,引发外界广泛关注。

  据财新网报道,财政部官员解释,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政部有权解释条例,可以制定有关征税规定,也可制定一些免税规定。关于婚前“房产证加名征税”,地方财税部门将在财政部详细文件发布后执行。

  早报记者昨日就此向财政部求证,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未予正面回应,仅称“近期的确有很多媒体就此事求证于财政部”。

  “新政策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了”

  所谓婚前房产加名,指的是婚前夫妻一方购买的房产,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夫妻另一方的名字。8月23日,南京市地税部门对此征税,具体缴纳办法是按照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而婚后共同房产增名目前暂不需缴纳契税。此举遭当地媒体曝光后引发争议。

  8月29日,财新网引述财政部官员的解释说,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

  根据1997年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包括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其中,房屋权属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前述财新网报道援引财政部官员的解释说,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这个原则是已有的、明确的”。

  但具体到婚姻法司法解释带来的新情况,财政部官员对财新记者说,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将要出台的新政策,应该是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了”。

  征税“变调”

  南京、武汉登记引发争议的“加名征税”一事,源起于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据南京当地媒体报道,南京自8月23日起婚前房产加名征收3%契税。此后的8月26日,新华社报道称,目前武汉对婚前房产证加名按“赠与行为”对待,按加名方取得房产份额征收4%契税。对此,武汉市地税局含糊地表示,对婚前房屋加名征收契税并非才开始征收,一直以来都在这么做。高于一些地方的征收标准,是因为各地实际情况不同,武汉市的做法合乎国家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文,暂时还未接到其他通知。

  值得一提的是,8月23日被曝光率先对房产加名征税的南京市地税局,于24日即在其官方网站挂出回复称,“市级税务机关无权制订税收政策,市地税局已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待正式意见明确后,南京地税局将按上级规定执行。”

  南京当地媒体28日援引该市房地产交易大厅契税窗口工作人员的说法称,加名税“暂不征收”。

  南京地税局的回复中还提到,目前,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南京并未出现明显的“加名热”,南京市地税局尚未收到一起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的受理件。

  早报记者昨日向上海市税务主管部门了解到,目前上海对于“房产加名”的操作维持不变。即婚前,一方加名,视为赠与和买卖处理,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而婚后加名,只需支付80元手续费,无其他税费。

  “解释”的解释

  究竟之前是否已有征收案例?是否应该征税?争议已起。

  对此,8月29日,财新网援引财政部官员的话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政部门事先也不知道,“我们感到很突然”。目前,其他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解释或司法解释等,常常带动对税法需要做新的解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按照契税条例,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是构成征收契税的条件。此前,在新婚姻法解释尚未明确之前,很多地方一般把婚房作为共同财产处置,因此并没有形成权属变化后的征税条件。新婚姻法解释对婚房的权属做了明确规定,才出现了所谓加名征税的问题。

  刘剑文强调,契税条例和有关行政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加名”的行为应当征收契税。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加名是否征税理解不一、做法不一的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及时、主动地维护法制统一,不能听任地方政府各行其是,对房产加名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做出统一、合理的解释。

  可以征,未必征

  “房产加名税”是否应征,“解释”起来并不容易。

  某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解释称,不少人认为,婚前房产加名已经构成征收契税的条件,但是出于对纳税人情感上不能接受,相关部门在出台统一政策细则上显得十分为难。

  刘剑文则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中国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基本原则,其要求要素法定和要素确定。从法理上讲,要素不确定就构成税法漏洞补充,而税法漏洞补充更多强调应当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解释。刘剑文个人认为,对加名造成房屋权属变化的征税问题,应当坚持有利于纳税人的宽松立场。

  此前的26日,财新网也曾引述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研究室研究员孙钢的话说,现行《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根据此条例,婚前购买房产如有赠予行为,应当征收契税。但是上述条例说“应当征收”,并不代表一定要征收。而家庭成员之间的产权赠予,并无实际交易行为发生,征收契税的依据并不充分。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安成进一步分析说,加名征收契税,源于婚姻法中对于婚前购房的一种明确。加名被许多人认为是在房屋权属发生转移,被认为是一种交易或者赠与行为,因此要求征收契税。暂且认可这种分析,但接下去的问题也很多。按照房屋买卖或者赠与,夫妻双方都要承担高额的税负。根据现行对于房屋买卖和赠与的做法,出售方,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购入方征收契税。普通家庭,可能因为一份赠与,面临几万元的税赋,纳税人显然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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