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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手印后,孩子被家长带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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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庭里,4名被告接受庭审。
懵懂少年上街抢劫仅为几个“零花钱”
据了解,2010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小富(化名)、小川(化名)、小星(化名)、小毅(化名)因身上无钱花销,便来到贵阳市南明区团坡桥进行抢劫。
期间,见身穿校服的男学生小晶(化名)经过,小富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戳小晶的手臂,并将小晶强行带到桥头台阶处。随后,小川、小星、小毅等对小晶进行殴打,小晶只得将身上15.5元钱和一张公交乘车卡以及1部手机交了出来。之后,小富等4人又以同样的方式抢走14岁的小璋(化名)20多元钱。
4名被告被判缓刑禁止联系禁入网吧
法院认为,四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采用持刀、殴打、语言威胁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件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犯罪中均有作用,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可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分别予以量刑。
但鉴于被告人小富、小川、小星、小毅在作案时均系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相关帮教措施已落实,同时,4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因此,依法判决四被告1年半-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为缓刑。同时,禁止四被告人二年内与同案人员相互联系,禁止夜不归宿,禁止上网吧,禁止上营业性歌舞厅。
⊙庭外对话⊙
被告表示珍惜机会改过自新,法官提醒——不守禁止令可能被收监
4名被告的父母从法院领到了判决书后,被告小川对记者说,他和同伴确实犯下了罪,如今法院给了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会好好珍惜。小川虽然曾经十分喜欢进网吧,以至于学业被耽误,现在“禁止令”从法律上约束了自己,他决定再也不进网吧了。
小富的父亲张先生则对记者说,孩子之所以犯罪,是平时教育无方所致,因为工作忙忽略了孩子的教育,这次不仅给孩子敲了警钟,也给家长敲了警钟,今后知道多花点时间陪着孩子,多注意对孩子的正确引导,同时在缓刑期间严格控制孩子的行为。
采访中,南明区法院副院长杨智向记者介绍,鉴于4名被告人案发前都为在校学生,对4被告人适用缓刑有利于继续完成学业,做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作出缓刑判决。同时,4名被告人平时缺乏父母的正确教育,法律意识淡薄,经常上歌厅、上网吧、夜不归宿。如在缓刑期间,仅有公安机关对4名被告的行为进行考察,将无太多约束力。如今,根据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的法律条文,实行禁止令:禁止相互来往,去一些娱乐场所。不仅多了一层约束力,体现了刑罚的意义,更在维护法制权威的同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制度。
同时,杨智还表示,“如果被告不遵守禁止令,将可能被撤销缓刑,送回监狱服刑。这种震慑力比家长的说教强得多。”
⊙律师说法⊙
推行“禁止令”监管是关键
针对贵阳市发出首张“禁止令”,贵阳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舒乐山表示,推出禁止令,使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更加完善,对判处缓刑的罪犯的执行又增加了可操作性,更好地起到震慑、警示的教育作用。
但舒律师认为,禁止令的执行还在摸索阶段,相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如何监督禁止令的实施,依然规定得不够详细,可操作性不强。他表示,执行难度之一是被告被禁止从事的活动、进入的区域场所以及接触的人,如何才能让大家知晓,又如何配合社区严格执行禁止令的内容;之二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执行禁止令上有哪些权利,承担何种法律义务,违反监督义务应如何追责,所有这些目前都还没有明文规定。因此,禁止令的实施,仅靠强化被告人的自我报告义务及一般性地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
舒律师说,禁止令写入法院判决后的执行制度设计也同样重要,它也是禁止令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甚至直接关系到这项创新制度能否得到落实,真正收到成效,达到立法目的。相关部门应重视“判决后”阶段的措施和程序设计。
何为“禁止令”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它不是一种新的刑罚,不是新刑种。今年5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据此规定,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就将老百姓认为的监外执行变更为监内服刑,这对于罪犯起到了相当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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