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2011年度
续期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的要求,近期我厅将开展2011年度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续期备案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受理续期备案的时间
已取得《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的省外施工、监理企业,请于发文之日起至4月30日内到办理分支机构备案证的部门进行续期备案。逾期未办理的,备案证自行失效。
二、 办理续期备案的程序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分支机构备案证的,直接到办理分支机构备案证的部门申请续期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分支机构负责人来办理的,应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来办理的,应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2、分支机构申请续期备案的书面材料。
(二)2011年1月1日前取得分支机构备案证的,由分支机构注册地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分支机构动态监管初步意见,其中公路、水利水电、信息产业、通信工程等资质还须有贵州省专业工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后,到办理分支机构备案证的部门进行续期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1、分支机构负责人来办理的,应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来办理的,应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返还,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分支机构续期备案申请表(其中公路、水利水电、信息产业、通信工程等资质续期申请表需填写一式三份,其余资质一式一份);
4、在黔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填报在黔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并提供每个项目的承包或委托合同(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同时每个项目还须有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意见。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接通知后,请认真准备资料,于规定时间内办理续期备案,续期备案申请表从“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下载,网址:www.gzjs.gov.cn,联系人:严云,联系电话:0851-5360280。
(二)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续期备案后,方可继续在黔承接新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招标人在发包建设工程项目时应核验该企业的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原件及其有效期。
(三)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该企业分支机构续期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并视情况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将相关情况抄告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的;
2、正在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的;
3、以虚假资料骗取单项项目备案的,或拒不服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4、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30日内,未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项目备案的;
5、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按办理单项项目备案时确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配备情况履职到位的;
6、有挂户、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欺诈、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隐瞒或者拖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7、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不含非生产性事故和意外事故)的;
8、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
9、其它违反国家和贵州省的相关建筑法律、法规的。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省外施工、监理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在黔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劳保统筹机构不得办结劳保费等手续等。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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