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州频道3月28日电(记者王丽)作为一个西部能耗大省,为能有效促进全社会节约用能、减少污染物排放,贵州省在加强建立节能减排"约束机制"的同时,采取措施规范节能减排监察行为,盯紧各地"无序耗能"现象。
记者从贵州省发改委了解到,贵州省日前首次出台《节能减排监察暂行办法》,规范节能减排监察行为,促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据了解,节能减排监察,是指节能减排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加工转换、输送分配、终端使用等活动以及污染物排放、处理等活动的单位执行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行为。
贵州节能减排监察工作将实行分级管理,省节能减排监察总队重点负责对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实施日常节能减排监察,市(州、地)节能减排监察支队重点负责对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至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实施日常节能减排监察,县(市、区、特区)节能减排监察大队重点负责对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实施日常节能减排监察。
据悉,贵州节能减排监察机构将重点盯紧各地是否生产和使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各地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况、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和公共机构执行节能标准等情况。
贵州省规定,节能减排监察机构开展节能减排监察工作,必须做到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维护被监察单位合法、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此外,节能减排监察机构要建立节能减排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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