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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整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来源:蓝房网     作者:贵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1日 16:07:46     
 

        

我省土地整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于2011年3月1日正式施行


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了《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从2011年3月1日起,《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在全省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土地整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同时,也将对全国土地整治工作起到先行示范作用。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贵州省是全国唯一没有平原支撑的农业省份,且耕地质量差,产能低,加上我省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使得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用地的矛盾十分突出。开展以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开发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治工作,是缓解耕地减少、保障建设和发展用地的有效途径。自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土地管理法》以来,我省通过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70余万亩,连续10年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新增耕地动态平衡,实现了“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的双赢局面。

土地整治立法是保障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省加快推进“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的发展战略,如何解决经济建设和保护耕地这个突出矛盾,也给土地整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客观需求方面,一方面是我省正处在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各类项目建设将占用相当数量的耕地,另一方面,我省又是自然灾害多发省份,各类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情况严重,加上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减少速度快;在土地整治工作的法制基础建设方面,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整治的制度,但土地整治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主体及职责给予明确,依法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加强业务管理,加强责任监督。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我省土地管理中涉及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的工作实际,规范相关工作的地方法规,为促进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全省经济建设提出了法规规范。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共八章37条,分为总则、规划和计划,项目申报和审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管理、新增耕地指标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对土地整治管理职责、项目申报主体、农村村民组织承包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管理、从事土地整治机构备案管理等方面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了系统的法律规定。

在基本概念方面,规定了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治理,对自然灾害损毁或者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从这个概念定义可以看出,土地整治是有效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有力支撑,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对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实现了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责任的法制化。《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负责,组织完成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土地整治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通过法律规定确立了政府主导的土地整治、耕地保护责任机制体系,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增强我省耕地保护的法律意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并应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及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确立了土地整治项目申报主体的多元化构成。

针对贵州地处长江、珠江流域上游,是建设“两江”生态屏障的重要地区的特殊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土地开发,不得在大于20度的坡地进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围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滩地开垦耕地。

《条例》明确要求,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耕作层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针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的队伍管理、规划设计质量管理、工程招标规范,工程施工监理等问题,《条例》规定,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纳入管理。这将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在促进农村村民通过土地整治增加收入方面作出规定,规定了除桥梁、防洪堤、水坝、隧道、水电安装等工程外,项目施工费在50万元以下的土地整治单体工程,由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积极安排了项目所在地村民参与自己的土地整治,并从土地整治工程中取得经济实惠的法律规范,为农村村民增加收入创造了有利条件。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县级以上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新增耕地指标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流转。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市、州、地流转;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流转。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省的土地整治工作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土地整治事业的长期、有序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省国土资源厅正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组织开展《条例》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同时,正在积极组织调研制定《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规范》,修订《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全面推进我省土地整治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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